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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青海政府网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2年12月31日 | 浏览1354 次] 字体:[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2012年青海藏区
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3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和省保监局制定的《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保监局

(2012年1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建立藏区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结合2011年我省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开办情况,特制订2012年我省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开展牧区畜牧业保险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全国主要的草原牧区之一,畜牧业是广大牧民群众赖以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畜牧业的稳定发展直接关系到牧民增收和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藏系羊、牦牛是藏区牧民饲养的主要畜种,开展藏系羊、牦牛保险,能够提高牧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灾害造成的风险,确保牧民灾后能及时得到损失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开展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事关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对藏系羊、牦牛实行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藏区牧民群众的关心与支持,有利于保障牧民群众稳定增收,有利于促进我省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对青海藏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以及社会主义新藏区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我省牧区畜牧业生产的实际出发,按照“积极推进、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思路和“低保障、广覆盖、投保理赔简便”的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同组织开展,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采取政府财政部分补贴和政策支持的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藏区藏系羊、牦牛的牧户(合作组织)等参加保险,积极推动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工作的开展,增强藏区养殖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协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牧业信贷、救助政策、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的综合效应。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地方财政等部门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以积极的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工作。

  三、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内容

  (一)试点地区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工作继续在河南县开展。今后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展。

  (二)承保方式

  采取以县为单位整县统保的方式。即以县级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投保藏系羊、牦牛总数控制在80万头(只),其中藏系羊50万只,牦牛30万头,由省级农牧、财政部门下达投保的牲畜数量指标和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额度,乡(镇)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由乡(镇)政府及相关分解落实辖区内各村及牧户、养殖小区投保藏系羊、牦牛的明细清单,收取牧户应交部分保险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保险公司会同县、乡(镇)有关部门向参保牧户编印发放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的有关政策和保险重要事项等宣传材料,并向参保牧户发放告知书。投保时不需提供牲畜识别码或耳标标识。

  (三)保障水平

  1.保险金额:每只藏系羊保险金额300元,每头牦牛保险金额2000元。

  2.费率: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费率按保险金额的6%执行。

  3.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范围

  1.雪灾:因冬、春季节降雪量过多,气温低下造成积雪持续不融化,草场被积雪掩埋,致使家畜采食困难或不能采食而发生的牲畜死亡事件,雪灾造成的损失须由气象部门出具气象灾害资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造成的牲畜死亡。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不属于洪水责任。

  3.动物疫病:发生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牛出败、羊梭菌病、炭疽后造成的死亡,由乡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鉴定证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区藏系羊、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的差额为限。

  4.狼害:指藏系羊、牦牛因遭受狼的攻击,而导致藏系羊、牦牛的直接死亡。

  (五)责任免除及免赔

  (1)责任免除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为准。

  (2)免赔:每次事故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六)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

  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50%,县级财政补贴5%,牧户(合作社)承担5%。总保险费4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80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2250万元,县级财政补贴225万元,牧户(合作社)承担225万元。

  (七)承办机构

  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负责承办。

  (八)保费结算

  省财政厅按照本次试点工作确定的承保任务一次性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试点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下达的承保任务先行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当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坚持见费出单,当地县级财政补贴及牧户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公司不予出单,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理赔处理

  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的理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执行中坚持“见尸赔付原则”和“保险补偿原则”,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疫病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藏系羊、牦牛的死亡,且尸体完整度在70%以上的进行赔偿;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灾害或疫情后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一)报案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由当地政府、农牧部门或牧民拨打统一服务电话95518或向当地承办保险公司报案。

  (二)查勘定损

  1.雪灾、洪水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雪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洪水发生后,根据受灾情况,由保险公司人员或协保人员前往现场查勘死亡标的情况,核实死亡头数并对死亡标的进行拍照,按照“见尸赔付原则”,确定符合赔付条件的死亡牲畜数量,核定损失金额,最终由承办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2.动物疫病

  发生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动物疫病后,当地畜牧防疫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县级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人员或协保人员与当地畜牧防疫人员共同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并对死亡标的进行拍照。疫病结束后,当地畜牧防疫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核定疫病死亡的牦牛、羊数量,由畜牧防疫部门出具死亡鉴定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分户死亡数量明细清单,并对死亡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3.狼害

  发生狼害后,根据报案情况,由保险公司人员或协保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死亡数量,按照“见尸赔付原则”,确定符合赔付条件的死亡牲畜及损失金额,最终由承办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4.大面积灾害

  发生大面积灾害,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确定受损标的,由承办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5.残值确定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藏系羊、牦牛的死亡,对其残值视具体情况予以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保额的20%。

  6.损失核定

  由保险公司按户核定参保藏系羊、牦牛的死亡数量,对于受损的保险标的,坚持按照尸体完整度在70%以上给予赔付的原则。如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清单载明的数量小于参保牧户实际存栏数量时,保险公司按投保清单载明的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牧户的赔偿金额,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中的赔偿计算的相关条款为准。

  (三)赔款支付

  由承办保险公司根据最终核定的赔偿金额,将赔款直接支付到分户清单明确的参保牧户账户。赔款发放完毕后进行公示,作为赔案内容存档。

  上述理赔事项未尽之处,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执行。

  五、工作经费奖励

  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工作的开展,工作量大,需要试点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承保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试点地区计划任务的落实,做到整县统保;

  2.负责向承保公司提供投保单、投保清单,收取农户自交部分保险费,向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对乡村承保情况进行公示;

  3.发生灾害事故时,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保险公司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总体奖励额度以不超过保费收入的1%为限,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具合规票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藏区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支持藏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稳妥推进,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该项工作。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县,也要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政府牵头,成立农牧、财政、民政、气象和保险公司参加的领导小组,协调指挥相关事宜,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地区政府负责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召集相关单位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农牧部门负责藏区保险在试点地区的推动,确定补贴品种和补贴区域,配合保险公司共同开展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疫情。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藏区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办法和具体措施的制定,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督导落实试点地区财政补贴资金。保险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保险公司合法、规范经营。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发生灾害后出具灾害情况说明。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藏区保险风险特点,根据方案确定的试点地区,发挥承保主体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承保、查勘、定损、赔偿等工作,组建协保员队伍,并负责协保员的管理、薪酬发放、任免和考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体现着国家对藏区经济发展的重视与扶持,政策性强、影响面大。试点地区及承办的保险公司及当地政府必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以藏、汉两种文字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可以采取以向牧民发放宣传材料,在乡村张贴宣传海报、电视、布告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牧民的知晓率,调动参保的积极性。

  (四)加强藏区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藏区保险涉及藏区千家万户,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试点地区政府要牵头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当地藏区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协助保险公司推动深入藏区牧户的保险服务站、点的建设,为保险服务站、点提供办公场所,由当地保险公司负责选聘合适人员组成协保员队伍,并负责对协保员的管理、薪酬发放、任免和考评,推动藏区保险服务提升。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惠牧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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